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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海口一男子在镇政府庭院对前女友举起了铁锤

时间:2021-07-22    点击:71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近日,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及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故意伤害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之前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3年8月15日21时,王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门口看到了前女友吴某,因对吴某怀恨在心,遂手持一把铁锤及随身携带的辣椒水追逐吴某至镇政府庭院草坪处,先用辣椒水喷受害人脸部,然后用铁锤打伤受害人的头部和右脚,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故意打伤吴某的犯罪事实,并供出其2012年参与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行。据他交代,2012年1月4日,因陈某认为海南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占他家土地,在多次要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4日上午纠集包括王某在内的数人前往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委会后山集体山地,使用租来的铁撬对雨林公司的地界围墙进行破坏,造成长75米、高0.7米的火山岩石围墙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岩石围墙价值5325元。

  经审理,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某犯有二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罪行,可认定其犯以上二罪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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