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在营口市主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营口市将对主城区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具体通告如下: 1。管制时间自2022年3月30日零时起,实施24小时交通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2。管制区域为营口市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 3。管控期内,营口市主城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将调整为红灯,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医疗救治车辆、抢修救援车辆、应急车辆、保供车辆和防疫工作车辆(需持有车辆通行证)外,其余一切车辆均禁止通行。 4。接送待产孕妇、重病救医人员等紧急情形的车辆,保障民生物资、防疫物资的车辆,由路面现场执勤人员依照营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进行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可允许临时通行。 5。符合要求的各类车辆驾驶人,在通过灯控路口时,务必注意瞭望,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通行。 6。来营从事公务活动及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通过电话、来函等方式向市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备,获得允许后,方可通行。 7。公安机关将通过电子警察系统实施24小时抓拍,对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进行处罚。 8。公安机关将对路面车辆开展现场查控。被查验时,驾驶员需要提供车辆通行证、驾驶证,乘车人员需提供出入通行证、身份证,证照齐全且对应,方可通行。对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的,将依法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9。对其他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417-2990099 传真号码:0417-2990088 营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 年3月 29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