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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履历时弄虚作假,被解除合同请求补偿不支持

时间:2018-09-10    点击:117 次    来源:中国法讯网    作者:邱林 - 小 + 大

      中国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邱林

    案情:任先生在某成人高校大学专科毕业,在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入职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变成了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2011年7月,任先生成功应聘担任该公司项目开发经理,月薪5000元。2012年7月,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以任先生入职提供的履历造假为由解除了与任先生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任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

    问题: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结论:在本案中,任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昆明理工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任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任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无须向任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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