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各地资讯 > 广西 > 文章 当前位置: 广西 > 文章

好消息!南宁住房加装电梯 公摊部分可支取公积金

时间:2019-08-3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南宁日报讯(记者 尹海明)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取消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的时间限制,住房加装电梯公摊部分可支取公积金等,给缴存职工带来更多利好惠民政策。

  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其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通知还指出,购买电梯及加装电梯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发生施工费用之日起两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分期付款的可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金额,且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低于100元。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不予补提。已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不计入提取额度。通知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以前,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办理,现在,《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通知明确,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如果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暂时停止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从2019年8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

  为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关于防范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前一年内(12个月)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在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一年后(12个月)才能就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9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一篇:特大暴雨致涠洲岛景区关闭 未来几天南雨北热不变

下一篇:桂平市金田镇是淮山之乡 是太平天国起义的地方

推荐阅读
合作网站 | 联系《青年法治网》 | 关于《青年法治网》
法律顾问:北京大正法务 律师:王远方  |   QQ:/微信:625764804  |  地址:www.54l.net[邮箱:fzbbjb@qq.com]  |  电话:010-86753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