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0 点击: 次 来源:知乎 作者:宗禾 - 小 + 大
假设我每天早上用小剂量就能致死的药浸泡自己的牙刷,然后我不在家的情况下合租的人擅自拿我的牙刷在那边舔了以后导致死亡的话,我需要负责吗?为什么? 马垚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其他的情形,在这里简单列举几个例子,一般来说不需要,但该物本身存在危险的,需要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相应义务。 心静如水答:你的标题,用刑法回答,看主观动机。有可能是过失犯罪,有可能无罪。用民法回答,如果不是物权,债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则无责任。你列举的例子,我个人认为是过失犯罪。 老猫大胡子答:这个情况超级极端。 逻辑一,投放致死等有害读物,如果明应知对对他人有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希望或放任而创设危险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抹在自己牙刷上,别人错用了,致死。这个危害结果归属于你的投放行为。 即使他人是盗用,后果仍然超出防卫限度,时间上也属于事前的防卫装置。这是不被准许的。 严格的说不是物品的主人必负责,而是投放者创设危险。利用了他人的误用的过失,或者擅自使用的过错。制造了有较大可能实现的危险,此时,已经有可能构成犯罪,结果发生,必负责。 即使没有故意,例如将搅拌砒霜的白糖放在地上药苍蝇老鼠,合租人的小孩误食死亡。一般也认为过失致人死亡。 既然这个东西是危险的,就有义务管理好。何况还拿出来创设增加了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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