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一律师行贿法院庭长案幕后:挪用公款者从录刑逾8年到改判缓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布“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其中有一宗为湖北律师行贿司法官员的案件,此事件引发了司法界对于律师行贿,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情况的强烈关注。 在武汉市律协披露的上述案例中,一桩为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安定律师,因詹某危险驾驶案、邓某挪用公款案,在2016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向时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刘姓庭长分别赠送购物卡0.5万元和现金2万元。 为此,武汉市司法局在2021年3月,给予张安定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则决定给予张安定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2022年1月10日至12日,数位知情人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安定所行贿的对象“刘姓庭长”为刘汉强。2020年,刘汉强被法院判决犯下滥用职权、受贿两宗罪状,不过“(刘汉强)现在早就出来了”。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刘汉强案判决书显示: 张安定律师与刘汉强所关联的“詹某危险驾驶案”,为詹晨危险驾驶案,一审詹晨被判拘役两个月;而负责该案二审的武汉市中院,将其改判为缓刑。 “邓某挪用公款案”,则为邓玉梅挪用公款案,此案一波三折: 最初一审,邓玉梅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二审此案被武汉市中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又判其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再到二审,武汉市中院直接改判邓玉梅为缓刑,就此,她免去了牢狱之灾。 2022年1月13日,张安定律师回应经济观察网记者称:邓玉梅案的改判,与刘汉强实际并无关系,改判系武汉市中院组织专家论证,又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后的决定。 张安定律师同时表示,他因送钱刘汉强之事,已经受到了司法追责。 危险驾驶案:醉驾者从拘役改判缓刑 刘汉强,1962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武汉,祖籍福建泉州惠安。 1984年7月,刘汉强进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刑二庭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庭长、调研员;2004年4月,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6年3月,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同年11月,转任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院长。 司法材料显示: 2018年10月13日,刘汉强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2020年4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法院一审判刘汉强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刘汉强提出上诉,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亦提出抗诉。 蹊跷的是,就在二审法院受理了刘汉强的上诉和仙桃检察院的抗诉不久,刘汉强又申请撤回了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申请撤回了抗诉。 2020年10月12日,刘汉强刑满出狱。 在法院认定的向刘汉强行贿的人中,其中之一即为张安定律师。张安定律师与刘汉强之间,在两桩案件上发生了联系,即詹晨危险驾驶案和邓玉梅挪用公款案。 詹晨是地处武汉的一家建筑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2014年11月12日,詹晨在未取得驾照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被警方查获。随后验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0mg/100ml,属醉酒驾车。 次日,詹晨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审判詹晨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 詹晨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阶段,当时在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张安定和他同所的一位同事,担任了詹晨的辩护人。 2015年7月13日,武汉市中院二审改判,判处詹晨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刘汉强案的判决书显示: 为此,张安定给了时任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刘汉强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 挪用公款者:从有期徒刑8年5个月到改判缓刑 张安定律师与刘汉强发生联系的另一桩案件,是邓玉梅挪用公款案。 邓玉梅,1972年10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1989年,她进入当时的武昌县金水乡政府参加工作,2001年7月调入金水社区,2003年5月调入金口街道办事处工作。按照后来的行政区划,金口街道办事处为武汉市江夏区所辖。 2005年,武汉实施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乡镇街道办取消了机关工勤人员编制。邓玉梅在2006年4月,与金口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被返聘为机关财务出纳员。 2009年5月至2014年8月,邓玉梅还兼任了金口街道办中山舰旅游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财务负责人。 事后检察院指控,邓玉梅在担任这一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保管中山舰领导小组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99.5万元,以用于申购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 2014年8月初,金口街道办对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邓玉梅因无法足额移交其保管的中山舰领导小组专项资金,从而案发。 2015年3月,武汉市江夏区纪委在工作中发现邓玉梅挪用公款之事,于同年5月24日通知江夏区金口街纪工委工作人员陪同邓玉梅前去说明情况。同年10月14日,邓玉梅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至该院接受调查。 两个多月后,即2015年12月28日,邓玉梅被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8日,江夏区法院一审判决,邓玉梅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 随后,邓玉梅上诉。 二审期间,张安定成为了邓玉梅的辩护律师。彼时,张安定是在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7年4月10日,武汉市中院二审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11月13日,江夏区法院重审之后,判邓玉梅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 相比此前,上述判决已经减少了邓玉梅三分之一的刑期。但是邓玉梅依然不服,继续上诉。 这次的二审,武汉市中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18年6月29日,武汉市中院二审宣判,直接改判邓玉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就此,邓玉梅免去了牢狱之灾。 事后,刘汉强案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春节前,张安定因为邓玉梅的案件找刘汉强帮忙,在刘的办公室送给了刘汉强人民币2万元。 不过2022年1月13日,张安定律师回应经济观察网记者称:邓玉梅案的一审,他不是辩护人;二审阶段,他才接手这一案子。而邓玉梅的二审改判,实际与刘汉强并无关系,是武汉市中院组织专家论证后,又经过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决定。 邓玉梅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武汉市中院在2018年的二审中,认定她挪用公款的数额,相比一审法院减少了574万元,只剩下125.5万元。 这就使得其性质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降为了“数额较大”——超过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因此对应的量刑标准,从有期徒刑5年以上,降为了5年以下。 武汉市中院认为,根据“邓玉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改判她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邓玉梅二审改判之前,即2018年6月1日,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也宣告成立,张安定成为了这一律所的主任。 2022年1月13日,张安定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已因送钱给刘汉强之事,受到了司法追责。 值得一提的是,刘汉强案的判决书还显示,曾因案件而向刘汉强行贿的律师里,还包括湖北知名律师之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 具体而言,2013年至2015年,刘汉强利用担任武汉市中院刑二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的请托,为该律所承办的一起贪污案,以及一桩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二审时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汪少鹏给予的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000元。 立丰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汪少鹏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当时为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刑事法律教学工作,1995年初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是“湖北省首届十佳律师”之一,并拥有诸多社会职务,这包括: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湖北省委统战部法律顾问,以及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督员等等。 2009年,轰动一时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中,汪少鹏律师还担任了邓玉娇的辩护人。 2022年1月7日,武汉市律协协会披露的“律师执业警示”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到有无处罚汪少鹏律师之事。 经济观察网记者也就此向汪少鹏律师发去电子邮件求询,但至发稿前,未获得他的回应。
相关键接: 邓玉娇案,又称“邓玉娇刺官案”,是2009年5月10日晚发生于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的一起宾馆女服务员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意外刺死、刺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此案发生后迅速名震全国,争议甚广,邓玉娇也被许多民众称赞为“当代烈女”。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他们三人均工作在同一间办公室。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东县纪检委则开除黄德智党籍,县公安局对其治安拘留。邓玉娇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 2009年6月5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网民继续声援支持邓玉娇。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为大,她防卫过当刺死邓贵大,被起诉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官员,政府就屈服于网上的压力。 2009年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称“妥善审理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