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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家犬伤人劳财伤情,法官有情调解心结

时间:2025-03-10    点击:712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丛旸 - 小 + 大

家犬伤人劳财伤情,法官有情调解心结

  法询网讯(通讯员 丛旸“感谢法官,给咱们唠明白了,既解决了眼前的问题,还把咱们的心结都打开了,以后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也不会尴尬。”两位刚刚经过民事法官调解的当事人,解开了心结。法官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与丰富的调解经验,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将剑拔弩张化为心平气和,把僵持不下转为握手言和。

  近日,吉林靖宇县发生一起因车辆入院调头引发的狗伤人事件。申某乘坐儿子驾驶的车辆前往靖宇县太平苗圃方向接家人。当车辆行驶至一处住宅,因车辆需要调头,便驶入申某家的院子。此时,房屋主人突然将车辆拦停,申某下车试图解释情况,不料却被这家散养的大黄狗咬伤。该狗一直处于未栓绳的状态,而狗主人明知此情况,仍拦停车辆,致使申某下车后遭遇意外。

    事件发生后,申某就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问题与孙某(狗主人)协商无果,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考虑到此类案件通过调解既能化解矛盾,又能节省司法资源,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狗主人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同时法官也劝导申某,应当考虑事发时孙某因申某驱车进入其私人领域,而着急询问申某原因的实际情况。经过法官多次沟通与协调,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孙某向申某支付了全额医疗费672.06元,并当场履行。此次调解为双方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也让双方更加明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这起事件提醒大家,饲养宠物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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