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3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刘国峰 - 小 + 大
因举报主任使用过期试剂草菅人命,我被公检法造假证据联合报复 举报人:刘国锋,系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职工 2021年3月25日,由于仅凭证人口供指控我故意伤害对方证据不足,检察院在退回补充侦查中要求派出所提供查封扣押的主要物证姜凤艳当天所穿白服,3月31日在桃山公安分局,民警刘通对我说,衣服上明晃晃的大脚印在那摆着呢,刘通是见过姜凤艳一开始提交给派出所的白服的,而3月25日,派出所交给检察院的白服,却不是民警刘通口中明晃晃大脚印的那件白服了,因为原来的白服脚印在衣服左侧下衣兜附近,而提交的这份脚印模糊不清,位置挪到了右侧,鞋印的花纹也有很大区别,一个重要物证居然出现重大矛盾,为指控本人故意伤害姜凤艳,派出所配合姜凤艳不惜造假证据。本人经事发当天回忆,结合姜凤艳提供原白服鞋印照片,又询问同事,图1鞋印在衣服左侧,为8月12日当天姜凤艳所穿白服,而目前提交给法院的白服为后期制作之伪证。 8月12日姜所穿原白服图片 现提交给法院白服图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桃北派出所不仅没有当时扣押白色工作服,为了达成报复陷害目的,于事发半年后的2021年3月25日从姜凤艳手中调取了造假后的工作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六条: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体肋骨示意图(第1-5根肋骨包裹覆盖整个胸腔,派出所不做伤情机理侦查,犯罪可能性侦查,急急忙忙又是拘留又是刑事起诉,人脚多大高度和力度能一脚同时踢断这么多根肋骨?如此明显瑕疵如何通过司法层层审核到了法院?) 作为本案定案关键的主要物证存在巨大瑕疵,却能堂而皇之进了法院,司法层层审核屡次退回补充侦察,均无功而返;本该退回的案子,在姜凤艳和司法掮客利益链驱使下形同虚设,变成了掩盖姜凤艳使用过期试剂真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工具。
本人髋关节屈曲挛缩,腰椎退行性病变诊断(疾病导致本人无法完成大力攻击他人的动作) 综上所述,为指控本人以达到报复目的,曾昭秋多次指使相关办案民警欲拘留本人,姜凤艳威逼利诱科室下属及实习学生为其作证,而肯正义直言的职工备受打压不敢作证,曾昭秋指使民警只通知对姜有利证人到案作证,致使案件发展至今,被举报者逍遥法外,本人作为举报者被派出所及姜凤艳制造伪证,陷害至法院,刑庭的于庭长多次联系我,让我和姜凤艳和解,否则即使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可以依据推测判决我,我不清楚是谁给了派出所和姜凤艳底气敢做此弥天大谎通过公检法来打击报复举报人,我只知道,一直到现在,本人一直被迫害,对方没有受到任何追究,作为距离市政府不足5km的桃北派出所及七台河人民医院,不恰当的说,也算天子脚下,发生这种公然颠倒黑白的事情,不知道市政府怎么想?扫黑除恶是功在当代的事情,警察作为人民卫士和医院主任联合报复一个人,这在七台河真乃骇人听闻,丧心病狂;这种案子拿着假证据堂而皇之进了法院,下一步是不是还要宣判我有罪?案件整整一年,我的举报石沉大海不说,自己都要进监狱了,这还举报什么?就让姜凤艳在医院用过期试剂草菅人命多好?再给她送个锦旗,打击报复手段高明,人民卫士除道卫魔,到时候老百姓浑浑噩噩,无人敢言,岂不美哉?请纪委监委根据事实与法律,公正立案处理,扫清姜凤艳、曾昭秋黑恶势力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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