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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说天津东腾公司对塘沽碱渣山污染治理项目补偿问题

时间:2021-12-17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专家评说天津东腾公司对塘沽碱渣山污染治理项目补偿问题
    1997年,河北邯郸市和天津塘沽区建立了友好市区,塘沽区将一土地开发转让给邯郸方的东腾公司作为塘沽区对邯郸市政府的见面礼。然而24年来,东腾公司却苦不堪言……
投资天津搞毛地开发
24年来拿不到土地证也拿不到钱
    1997年,邯郸企业家安东通过新华社牵线到天津投资建设。当时天津市对外制定了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招商引资,本着谁投资、谁开发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民营企业来参与。9月2日,安东及邯郸几位企业家出资成立了天津东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7年9月26日下午,邯郸市和塘沽区的领导在邯邺宣馆会议厅举行了邯郸市政府与塘沽区政府建立友好市区会议。邯郸副市长李步军在在谈话中拜请土地局二位局长及区领导关照东腾公司在塘沽治理碱渣土地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协助,使企业得以振兴发展。塘沽土地规划局张心德局长说,先期将六号汪子碱渣山10万平方米的土地开发转让给东腾公司,作为塘沽区对邯郸市政府的见面礼,且老渣山的治理作为后期开发,碱渣制工程用土的研制从技术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态,解决了塘沽多年的碱渣污染严重问题。今后要大力关照支持,在土地政策上给予最优惠的照顾,且对东腾公司发展前景极有信心。
    1997年10月23日,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与东腾公司草签了关于南疆码头四号汪子碱渣山约40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订立了出让土地面积、出让金及交付方式等法定内容,由东腾公司投资,先进行污染治理,后开发建设码头物流仓储。东腾公司缴纳了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定金。当时该地块属于盐碱地、水塘子、水洼(2米深的水洼子),不作为正式的用地,先把它填垫,填垫完了以后再签正式的合同。
    签约后的天津市塘沽区碱渣山污染治理工程,当时是颇有声望的“天津市十大环保项目之一”,受到了当时中央领导及国务院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新闻媒体对污染治理的做法、成效和经验曾做过大量报道。
    1998年3月6日,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天津市塘沽区碱渣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同书》联合下发了“塘规土(1998)第20号”批复,同意东腾公司开工填垫治理南疆码头四号洼子碱渣山地块。随后东腾公司正式开工。1999年4月2日,天津市塘沽区碱渣治理开发小组办公室又下发了治理“批复”;2000年1月11日,时任区长刘长喜对加强合作做了“批复”;2001年1月4日,天津市塘沽区计划委员会下发“塘计投资(2001)3号批复”,准予立项;2001年4月1日塘沽区碱渣治理开发领导小组再次下发要求东腾公司加快治理碱渣山的“通知”。这些都是依据《合同书》,批准东腾公司继续对四号汪子碱渣地进行治理并开发。于是东腾公司全面开展了四号汪子碱渣地块的污染治理工程。
    为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问题,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曾经给东腾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贷款后又被收回。
    2001年8月9日,天津市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又下发了“塘规土[2001]202号通知”,通知东腾公司“抓紧按程序申报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没有要求东腾公司停止施工。据此,东腾公司一边抓紧施工,一边向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东腾公司2002年全面完成了四号汪子碱渣地块污染治理填垫工程,并随即按照“塘规土[2001]202号通知”,于2002年2月25日向塘沽区国土局领导及碱渣办治理办公室潘伟主任和姚主任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提交《申请办理南疆四号汪子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同时积极筹集未缴纳的3880万元土地出让金(出让金4080万元减去已缴纳的出让金定金200万元)。
    对于东腾公司的“申请报告”,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当时答复“请示领导研究研究”,但直到2004年底未做答复;2005年以来,东腾公司主要领导继续多次找塘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塘沽区政府主要领导商谈此事,但又过3年仍不答复;过了5年10个月之后,该局才于2007年12月27日回复了“塘规国业[2007]293号”文件,称“我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意给东腾公司工程补偿1390.5万元。东腾公司于立即于2007年12月31日向塘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辩》,认为双方都依照1997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合作了10年之久,在东腾公司全面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后,该局却提出“我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主张,既不符合双方的《合同书》,也不符合国家的《合同法》,因此申辩应当继续履行有效《合同书》。对此,该局然置之不理。期间,该局有人辩称:“《合同书》只是草签,因此无效。”又说:“东腾公司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这两块土地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于2003年4月28日下发的文件说明是依法收回……而且是强行收回,收回给的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仅给270元人民币 ,明显低于当时此地块政府的指导价格 ,这种做法是显示公平吗?而且依照国家哪条的法律收回的? 这个价格连我们当时的碱渣山治理的成本都不够……
    还强行让我们公司与保税区土地局签定了三个不同时间 但是内容一致的协议合同…….
    在多次申请报告无果的情况下,东腾公司为此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国家信访局,于2012年6月得到时任国家总理温家宝同志的批示后,天津市政府滨海新区政府责成六个部门与东腾公司谈判,最终双方在国家信访局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意见,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滨海新区政府按照天津市2004年工程定额,对公司所填垫的工程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际测量来进行结算;按照工程结算值给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对公司这些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适当给予一些投资回报。
    2015年12月10日,天津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局函告东腾公司,政府己委托天津房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东腾公司开展工程投资进行评估。公司通过内部打听到评估的基础工程价格1.47亿(没有包括2002年到目前利息,管理费)。东腾公司被动同意按此作为赔偿,但是政府仍然推诿了,在领导要求下一直没有给出评估报告。

    东腾公司提交材料申请总金额为4.9亿元,包括了一百多人的管理费及20年来的利息等费用。
    但由于滨海新区政府的主管领导因种种原因换了一批又一批,新官不理旧账,直接导致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没有人愿意给予解决。
      东腾公司先用4年时间进行污染治理,后用20年时间等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塘沽区政府长期不依法履行《合同书》,又不合理进行工程补偿,把东腾公司拖、卡、压得陷入困境,十位股东经济拮据。至今只剩张起民等3位股东在坚持。公司无限期拖欠一运输公司和30几位车主累计2000多万元,五、六年拖欠员工工资200多万元,100多名职工有的辞职离去,留下的曾经多次要集体上访,但公司领导以“维稳”大局为重,都多次劝阻而欲行又止。  
专家看法:合同解除要予以相应的赔偿、补偿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主要成员席志国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城市学院吴春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及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黄海星教授对此案纷纷发表了如下看法: 
    1、关于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也是能够正式成立生效的。但没按期交出让金,所以国土局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给土地使用权了。但合同被解除了,这时要予以相应的赔偿、补偿。但应该看到解除的只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土地出让这一部分权利义务没了,但是公司已经履行了投资开发,这个其实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也是基于这个合同所产生的,东腾投资开发的收益权是仍然存在的。投资要进行弥补,并且要给予一定的收益回报。
    2、关于契约精神:合同虽然解除了,还得善后。不能说解除合同以后就不遵守契约精神了,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的精神在善后阶段还是应当恪守的。草签解除之后权利义务、合同之后补偿到底怎么补?政府和企业口头的四点意见如果达成,是一个新的合同。核心的问题是需要评估。
    3、关于实体问题:土地出让合同,时间比较早,公司的投入包括当年的地价和现在差距是非常之大。经过东腾公司的治理,做了很大的贡献,毛地已经形成了新的土地的状况,可以出让了。虽然公司没有拿到土地权证,当年毛地出让,合同里面已经蕴含这个意思,让东腾进行土地出让,为现在的土地做了贡献。对新的土地建设有很大的贡献,要形成的新的价值来计算进行补偿。使用权证当年办的时候可能是不正规的,实际是为了让企业去融资,给你出一个证,银行也愿意有这么一个手续。后来收回去了,即使这样操作,毕竟有个证,现在不动产登记对土地一切的东西都要以这个证为法律依据。无论什么渠道办出来的,只要是政府出来的证,收回证的时候要给补偿,等于当时已经有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就等于国土局买回去了,补偿这个对价也应该要给东腾公司。同时东腾公司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这块,公司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导致投入这么多的资金、人力物力,当然也应当予以适度的补偿   
    4、领导有负担,有的领导推诿,有的领导确实有负担,要给你几千万上亿的钱,如果没有依据,都会担心的。从策略上不要排斥诉讼。可以提行政诉讼,因为公司没钱交诉讼费。除非法院让提民事诉讼,给减免诉讼费。
    5、整个事情看上去是一个招商的民营的经济集团响应政府的号召,跟政府达成协议去治理环境。结果最后演变来演变去,这个事情没有搞成,公司付出了代价,治理的毛地还在那儿荒着。这个问题的根本还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远没有到位。解除合同以后,把这个土地更合理的利用也罢了,十多年过去了还在那儿摆着,解除没有什么意思!一次次给中央反映,地方政府的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你推我,我推你,说到底这就是政府的职能没有实现转变。因为这样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就造成了很多地方政府就是凭借这样一个权力不作为,没有人追究。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又一次彰显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该有多么重要,如果这个不到位,民营企业受累受亏,多少年拖下去,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从问题的性质和社会作用来看,更令人担心的就是我们的政府职能要没有彻底的转变,离改革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   
    24年了,就是婴儿都长大结婚生子了。而这块地,除了毛地变为好地,其他都没任何变化。这,对天津政府和东腾公司,都没有任何好处,反而是东腾公司,损失巨大!东腾公司治理完一直没有放弃办理土地使用权,为何不给办理?都搁置了这么多年啊,谁不心疼?(文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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